| 生产企业制造假药劣药,应该由生产企业承担相关责任。但我国的现实情况是:一旦国家发现并宣布停售某种或某些假药劣药,各下级医药经销商纷纷向上级医药经销商退货并反向退款,直至一级经销商。当一级经销商向生产企业退货并要求退款时,理论上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但在我国,一个医药生产企业一旦被曝光生产假劣药,随之而来的是迅速、甚至迅雷不及掩耳式的倒闭或支付无能。解决一问题的关键是医药经销商主动出击,通过完善购销合同,逐步理顺体制惯例,实现权利和义务的对等。
近一个时期以来,国内医药界连续出现了“齐二药”等假劣药事件。这些事件出现后,人们把目光一下子投向了药品生产领域,并纷纷从监管、法律等方面反思我国的医药生产体制,但却忽视了反思医药购销体制的缺陷。本文试图就假劣药事件中暴露的购销体制中存在的问题作出法理上的分析,并提出经销商减少退货损失的解决方案。
假劣药事件往往使经销商无辜受损
根据过错承担的法理原则,谁的过错由谁承担。因此,生产企业制造了假药劣药,过错应该由生产企业承担。但我国的现实情况是:一旦国家发现并宣布停售某种或某些假药劣药,各下级医药经销商纷纷向上级医药经销商退货并反向退款,直至一级经销商。当一级经销商向生产企业退货并要求退款时,理论上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但在我国,一个医药生产企业一旦被曝光生产假劣药,随之而来的是迅速、甚至迅雷不及掩耳式的倒闭或支付无能。究其原因,一是国家的查封和处罚;二是生产企业利用时间差转移财产;三是停产停售。在这样的体制格局中,一级经销商只有接受下级经销商退货退款的份,而得不到生产企业的退款。也就是说,假劣药的巨大损失不是由制造假劣药的生产企业承担,而是由无辜的医药经销商承担了。
假劣药事件凸显医药购销体制缺陷 医药生产和经销企业在产业链条中是互助合作的关系,生产企业处于上游,经销企业处于下游;在法理上是一种平等互利的法律关系,讲究权利和义务的对等、风险和收益的平衡。
1.生产企业在假药劣药事件中的法律责任分析。医药生产企业无疑是假药劣药的始作俑者,理应对其制造的假劣药承担根本的、完全的、最终的责任。也就是说,不管是在药品的生产领域发现的假劣药还是在药品的流通领域发现的假劣药,尤其是在药品的消费领域发现的假劣药,生产企业都将承担当然的法律责任。
2.经销企业在假药劣药事件中的法律责任分析。医药经销企业对假劣药的流通也负有法律上和道义上的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其责任主要体现在对医药生产企业合法性的辨认(如:核查药品生产许可证、GMP证书、质量保证协议书、营业执照、法人授权委托书等)和对药品合法性在外在形式上的辨认(如核查药品生产批件或批准文号,药品质量标准,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购进药品首营首批检验报告书,抽验报告书,注册商标批件,药品合格证等)。也就是说,经销企业只需对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的合法性进行形式上的辨认,履行了上述法律责任,一级经销商就不应当承担来自于假劣药的损失。
3.现行体制惯例在权利、义务上不对等。现行购销实务中让一级经销商承担生产企业制造假劣药的风险和损失在法律上是不公平的,即经销商承担的义务和风险大于其权利和收益。反之,生产商承担的义务和风险小于其权利和收益。解决的办法就是将不应当由一级经销商承担的假劣药风险转移出去:应当由生产企业承担的转归于生产企业;共同的风险由所有参与生产经销的企业共担,在实务和惯例中实现权利和义务的对等。
[1] [2] 下一页 2006-3-1 2:55:19文章来自中健网275168医药经济2006-3-1 2:55:19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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